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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幹部在企業任職的有關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黨政幹部在企業任職工作的管理,根據《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和中紀委中組部《關于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中組發〔2004〕2号)、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範管理高校科技産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2005〕2号)以及《ag捕鱼王官方网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和管理工作規定》(黨字〔2006〕56 号)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黨政幹部為學校管理的,擔任學校處級、科級幹部職務(含職級)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黨政幹部在企業任職包括兼職、專職兩種形式。其中兼職是指黨政幹部在企業中兼任與現任職崗位相關的領導職務(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和非領導職務;專職是指黨政幹部在校資産經營有限公司投資的控股(含全資)企業中全職擔任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的企業為學校投資的控股、參股企業以及非學校投資設立的其它企業。
第二章 黨政幹部在企業兼職
第五條 學校黨政幹部因工作需要由學校委派或推薦到學校投資的控股、參股企業中兼職的,由校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出委派人選,處級幹部應經校黨委常委會研究同意、科級幹部應經校黨委組織部研究同意後方可兼職,并報人事部門備案。學校黨政幹部一般不得在非學校投資的企業中兼職。
第六條 黨政幹部到企業兼職應根據企業管理制度辦理任職手續。派出單位應與兼職企業簽訂相關協議,協議應報校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董事會審核通過。
第七條 學校黨政幹部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薪酬等任何兼職收入。
第八條 黨政幹部在兼職企業業績突出,學校可給予适當獎勵。由校資産經營有限公司根據派出單位與兼職企業簽訂的相關協議提出獎勵方案,報校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董事會批準。兼職人員所獲獎勵應納入當年黨政幹部收入申報。
第三章 黨政幹部在企業擔任專職職務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學校全資和控股企業原則上應由學校委派幹部專職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學校與企業之間應建立開放的人員流動機制,實行雙向流動。
第十條 黨政幹部在企業專職擔任主要負責人,由校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出幹部職級、任職條件和拟派人選的建議。
第十一條 學校處級黨政幹部到企業專職擔任主要負責人,經校黨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後,根據企業管理制度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二條 學校科級黨政幹部到企業專職擔任主要負責人,經校黨委組織部研究同意後,根據企業管理制度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三條 從非現職黨政幹部中選拔人員到企業專職擔任主要負責人,根據幹部職級、任職條件和幹部管理權限實行公推公選和公開招聘。其中處級幹部的選拔任用和管理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科級幹部的選拔任用和管理由學校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董事會參照《關于科級幹部選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實施細則》(黨字〔2008〕7号)中規定的授權院級黨組織管理的辦法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黨政幹部在學校投資控股(含全資)的企業中專職擔任主要負責人,其薪酬應納入企業成本,薪酬标準按照任職企業的管理制度執行并與績效挂鈎;其在校檔案工資的調整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